【本報台北訊】你知道嗎?公務員在公務外若要從事其他非營利團體的職務,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必須要先經過長官同意。
為爭取公務員同享集會結社的權利,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日前發函給銓敘部,盼能參採公民團體意見,移除「許可制」的相關規定。
受年金改革效應影響,銓敘部著手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擬有條件放寬公務員兼差及「旋轉門」等規定。該修正草案預計九月報考試院,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不過,針對「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的職務,須經服務機關許可」的規範則依然維持。
公革力強調,舉凡觀星賞鳥等同好團體事務、社區管理維護等在地公共事務、學校愛心家長義工團體任務,或是其他無關公務員身分的活動,都屬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範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國家公權力不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