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鼓勵民眾自行實施辦理都市更新,內政部昨天舉行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對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的補助,重建案每案補助上限將從原先五百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
這次修正補助辦法主要是希望提高民眾自辦都更的意願,重點主要在於,都更以「重建」方式辦理者,除了可依所有權人數分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費用,上限五百萬元外,再增加可就「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的費用進行補助,上限為三百萬元,因此申請自辦都更者,最多得申請八百萬元的補助。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法更增訂若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四百人等具特殊情形之重建案,經經審查同意者,得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八百萬上限的限制。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出爐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另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這項出租辦法規定,民眾只要符合:一、自己與家庭成員沒有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在一定標準以下,都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租期三年,三年期待還可申請續租三年,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更得延長租期為十二年,預計將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內政部表示,在承租資格部分,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直轄市或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
兩項辦法都將在近日內發布實施,有需求的民眾在辦法發布後,即可向所在縣市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