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可享租稅優惠。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所收月租金六千元以下免徵所得稅、六千元至二萬則以租金百分之五十三計算。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初審通過後表示,這是完善居住正義的一環。
花敬群表示,透過法制化建立,讓租屋體系專業化、產業化,讓房東和房客都能在專業系統下得到好的服務,就會更安定,「不會有好房客遇到惡房東、好房東遇到惡房客的事情」,透過專業處理,體系會愈來愈健康。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鼓勵個人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經營,並讓承租人有專業租賃服務、穩定居住權益,因此提供適度租金所得稅優惠,提高房東出租或委託代管誘因,擴大租賃市場規模。
條文還明定,每月租金超過二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另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二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四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