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重建 房屋稅減半最長12年

陳忠賢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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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昨天通過,盼加速老屋及危樓重建。圖/記者楊祖宏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政府拚都更!為加速老屋及危樓重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三十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一點三倍基準容積或一點一五倍原建築容積獎勵;在施行五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最多可減半徵收十二年。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二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三類是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為鼓勵重建,三讀條文也明定,重建計畫內建築基地,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建築基地一點三倍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原建築容積。如果在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租稅減免部分,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重建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在減收的這二年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移轉所有權,還能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條文明定,依法申請重建時「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於施行期限只到一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也就是在新法施行十年內若未提申請,不再享各種優惠;老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再提供容積獎勵。

此外,為保障社會弱勢者,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重建計畫範圍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另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或人員,若不實簽證或出具不實評估鑑定報告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估計,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萬戶,其中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有四成不足,推估約有三萬四千棟四、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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