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費率上限 調高至16%

陳忠賢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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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考試院繼日前通過攸關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後,昨天院會再通過年金改革配套法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公保費率上限由百分之十五調高至百分之十六,年滿六十五歲才能領取養老給付,且公保保險年資可與各職域社會保險年資併計。

儘管多位考試委員對年金改革有意見,但為配合整個年金改革進度,考試院會昨天再通過公保法修正草案,修正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金額的計算標準,由現行事故發生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的實際保險俸額的平均數,修正為往前十五年,並訂定十年過渡期。

至於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條件,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刪除繳付保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的請領條件,改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單一請領條件,但訂有七年過渡期,第一年為五十五歲,第二年以後逐年提高二歲,至第六年起,每二年提高一歲,第八年為六十五歲。

草案也明訂,保險年資未滿十以年者,可給予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從目前四十二個月提高為四十八個月,至於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可領養老年金,現行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三十五年,修法提高為四十年,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二。不過,但若再就業,就要停止領取年金。另草案也明訂公保保險年資可與曾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併計,以利公私部門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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