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許久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實施,刪除七天國定假日和特休假加碼,及修正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條文。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相對公務員的待遇明顯不如一般勞工。例如勞工每日連同加班最多僅能十二小時,超過四小時雇主須付出一點三三倍及一點六七倍加班費。
公務員受限於加班費的額度,變成下了班先打卡,然後繼續加班,多上班的時間,都不敢報加班費,完全奉獻。
假日兩天單位有特殊需求,公務員值班或辦活動,移動其他日子補假,假日上班不但沒補假,也沒有加班費。
為了符合單位需求,有時會要求一天只上班五小時,有時則是十二小時,時間不固定,但單位利用多出來的時間去補少的時間,這樣就可以節省加班費。
卻苦了我們這些基層公務員,工作時間不定,不但無法配合家庭生活,作息也被迫改來改去。
「勞基法」修正立意良好,希望公務員也能擁有同等待遇,除了每日工作時間固定外,假日也應有「一例一休」,該給的加班費也要給,才符合公平正義。
林家瑜(新北市/公職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