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牌就提前上路的藍寶堅尼,被查獲沒入,被拆卸成廢鐵。讓人搖頭嘆息,地方政府不食人間煙火,把一千五百萬的汽車瞬間變成八千元,違規是事實,沒入也依法,銷毀卻非唯一選項。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四條:沒入物品的處分方式有:一、留做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燬。第七條: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為何不留做公用或拍賣呢?讓車主有機會買回,或者賣給修車業者拆除零件再用,政府為何一定要壓毀成廢五金呢?公家機關辦事太僵化了,車主提出訴願程序還在進行中,為何急著銷毀呢?
左看右看,銷毀都是最後選項,地方政府卻選最糟糕的做法。
洪長源(彰化縣/文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