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針對下級審法院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容易產生是否須查明添加物確定有害人體的爭議,最高法院昨天公布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安法》論處,最重可判七年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布這項決議的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花滿堂,他強調,這項決議經四十位刑庭法官出席,一致通過,屬於最高院統一的法律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具有拘束力,若違反的話,可成為上訴最高院的事由,且會被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