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檢驗六十三件市售容器,二十一件不合格,一款免洗紙盤含不得檢出之螢光增白劑,標示百分之百原生紙漿,材質卻是聚酯;保鮮盒、保麗龍碗高溫測試變形,與耐高溫標示差很大。
衛生局表示,業者須按規定明確標示品名、材質、耐熱度、容量及廠商等項目。
食品容器規範詳盡,業者卻我行我素,除有毒器具,可能受較高罰則外,標示不合格大都是限期改善或輕罰,當然無法真正落實。
容器標示材質及耐熱,往往是消費者參考重要項目,更可能攸關品質及價格,因信賴標示而花冤枉錢,業者應加重負違背信賴利益的責任,始符公平正義。
不管是食品或容器,除確保「零毒」高標準,民眾最關心標示品質,同樣要加強管理及嚴懲重罰,才能讓民眾吃得安心、用的安心,不再當冤大頭。
寶春(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