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近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糾紛事件頻傳,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明年元旦起實,未來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該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違反規定者,最高將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這次新公告版本主要適用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如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
內政部表示,公告的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二十項應記載事項。
重點包括,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