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隨著通訊軟體的發展,讓許多公司都習慣用手機APP設立一個公司群組,方便連繫事情或是公布訊息,宜君是公司內唯一的女性主管,工作認真不讓鬚眉,但在男性管理階層中,她常常在公司群組裡看到其他男性主管傳來的女性清涼照,或一些貶低、物化女性的文章或圖片,讓宜君心裡非常不舒服,請問她可以向誰求助?
賴瑩真律師詳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性騷擾的定義為:「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而言之,以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或言詞,對他人的人格造成冒犯,或是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都是屬於性騷擾的範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明訂,雇主在工作場所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若雇主未盡到防治之責任,受害人可對加害者及雇主一起求償。
在本案例中,在手機APP內的公司群組仍然算是執行職務的工作環境,但群組中的男性卻不顧宜君的感受,傳送女性清涼照或是一些貶低、物化女性的文章或圖片,對宜君而言,已經造成敵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使宜君感受人格尊嚴受損,當然已構成性騷擾行為。宜君可以向公司或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捍衛自己的權益。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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