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女童小燈泡街頭遇害,幾天來社會檢討聲浪四起,各有不同角度,衛生福利部擬修法擴大強制就醫,事實放任精神病患趴趴走有一關鍵原因,就是住院要病患簽同意書,精神病患十個有九個不願住院,家屬莫可奈何,只好帶回家。
精神病患發作,大多無病患意識,自我感覺良好,不吃藥也不看醫生,言行離譜,甚至危及他人。
經常有路人、店家看到反常行為報警處理,警方通知家屬,出動救護車到現場,好說歹說,又哄又騙,好不容易送精神病院,醫院先安排在急診室觀察,如有必要住院,一定得由病患自己簽同意書,家屬或監護人簽名都不算。
一般精神病發作,病患語無倫次,神智不清,都怕住院受約束「失去自由」,;即使連哄帶騙,好話說盡也不願簽同意書。有的病患就這樣在急診室一耗數天,無處換洗,自備三餐,家人陪著受苦。
更讓家屬無奈的是,醫院以急診室不能住太久為由,要家屬帶病患回家,就這樣來來去去,不斷輪迴,最後只能任由病患流浪街頭。
醫院口口聲聲法律規定,法律又強調人權,問題是精神病患不治療,像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要危害別人。兩權相比,哪一個較重要?
衛福部修法要快,否則不知哪一天精神病患又闖大禍,到時社會一片撻伐,於事何補?
凡夫(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