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周代女人 無離婚權利

姚儀敏 |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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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顧遠《中國古代婚姻史》曾把夫妻離異型態分為兩種:一是男子不滿意妻子而把她送回娘家,這叫「出妻」;二是夫婦因種種原因彼此「相棄」,也可停止婚姻關係。

但宗法社會既以家族利益為重,在婚姻行為上雖說是妻與夫為「齊體」,其實並無平等之義;「男尊女卑」、「夫主妻從」的禮法依然造成對婦女莫大的束縛,「休妻」的權利也完全操之於男子手中。

《禮記‧郊特牲》說:「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此處把「婦人」解釋為「附從於人」,意謂在社會上完全沒有獨立自主的地位,幼年須附從於父兄,出嫁則附從於丈夫,丈夫死了還得附從於兒子,可見當時婦女所受到的種種不平等待遇都由「三從」觀念衍生而來;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婦人不能提出離婚自絕於夫家,此為禮法所不容。

《史記‧管晏列傳》記載替晏子駕車的御者之妻曾因丈夫得意忘形的態度而主動請去,但這類事例畢竟少見。

周代婦人除了逃去一途,多半不能自請下堂來擺脫丈夫,這可從《白虎通‧嫁娶》的說法中印證:「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

另外孟子之妻也有自請離婚的記載。根據劉向《列女傳》所說,有一次孟子走進房門,看到妻子衣冠不整很不高興,掉頭就走。他的妻子於是向孟母辭別求去。

後來孟母把孟子教訓了一頓,說一般人若將進門要先打聲招呼,問問誰在屋裡?而今孟子自己不懂禮貌,反而責備妻子,怎麼合理?孟子聽完,只好將她挽留下來。

這則故事中,孟子妻雖主動要求離去,卻不證明周代女人就擁有離婚的權利。婦女主導離婚的實例,只出現在男子贅婚於女家的情況下。

《戰國策‧秦策》記載姚賈以姜太公曾入贅於女家,最後還被老婆逐出家門之事,向秦王說明用人不問出身之理,故知周代男子若就婚於女家,也難逃被「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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