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洩密 張花冠判刑4年2月

陳忠賢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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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嘉義縣長張花冠和胞妹張瑛姬涉及環保勞務採購弊案,高雄地院昨天宣判,認定張花冠洩密,判刑四年二個月,其中一年八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張瑛姬涉洩密罪,判處十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宣判,張花冠依十六個洩密罪判處二年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另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一年八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收賄罪和圖利罪部分判無罪;張瑛姬則依十九個洩密罪判處十年,不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四百一十七萬餘元沒收,收賄罪和圖利罪部分判無罪;其他涉案廠商、教授,分別被判處數月至六年不等刑期。

法官認為,張花冠授權非機關編制內人員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但證據不足認定有共犯關係,且本案被告公務員及涉賄廠商,均未指述張花冠貪汙,認為全案不涉貪汙。

對此,雄檢表示,張花冠等觸犯貪污汙罪事實明確,但法院未論及與多位教授以不法手段包攬採購契約及評選事務等涉及共犯貪汙收賄及圖利罪名,對其中法律適用的見解仍有不同意見,將詳細研究判決各項內容及理由後,提起上訴。

張花冠則憤怒不平說,檢方本來說她收賄、圖利、貪汙,但經過三年半審理,法院查證沒有收賄、圖利、貪汙,最後竟用洩密罪來重判,讓人高度懷疑,且法院二次延期宣判,在總統大選前一個月宣判,質疑背後有政治黑手介入。她強調,絕對會上訴,捍衛清白。

針對張花冠一審被判刑後是否須停職,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表示,縣市長若犯內亂、外患、貪汙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其他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才會停職;張花冠是依刑法洩密罪論處,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停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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