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十、有關本法草案之答客問
在本法草案推動立法之際,社會大眾難免會有一些疑慮或疑問,針對大家經常會問到的問題(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楊玉欣立委與孫效智教授提供了相關的問答資料,分別條列提出解說與釐清如下。
問題一:本法草案是否為安樂死立法?
答:不是!本法僅規定「病人在特定條件下之拒絕醫療權」,旨在避免遭受現代醫療無謂干預及折磨,聽任病人「自然死亡」,因此與「安樂死」乃是兩碼子事!「拒絕醫療」可展現為「不施行」、「終止」或「撤除」三種措施。前二者係明顯地「不為」,殆無疑義;至於「撤除」,表面上看來,雖有物理意義的「作為」,但其用意乃是「不為」進一步的無謂醫療,是故仍應被認定為「不作為」。無論如何,本法不能與「積極打一針縮短病人生命」的「安樂死」等量齊觀。根據美國醫學會所定義的安樂死:「為減輕病患無法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病痛,而由他人為病患施以足以致命之藥劑」,係將上述三種拒絕醫療的行為均排除在外,是故本法與「安樂死」毫無關聯!
問題二:本法草案是否強制醫師必須執行病人預立的醫療指示(AD)?
答:本法草案第十三條「授權」醫師在「符合臨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照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 AD)的內容,不施行、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換言之,該規定是讓醫師「有權利」執行病人AD,並不是強制,也沒有罰則。重點在於:一者、讓病人有選擇的權利與機會,二者、也讓醫師有權利維護病人的尊嚴,而不致遭受不當的刑責。
問題三:病人若有AD,醫師仍施行急救,是否有責任?
答:如前題所述,病人有AD,亦不表示醫師應遵行。本法草案第七條強調: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時,醫師「可以」不急救,但「不是禁止」醫師急救。即使病人有AD,也不代表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要件已經符合。在很多情形下,例如臨時意外而緊急送醫院者,都不容易馬上符合第十三條之臨床條件,例如:「不可逆昏迷」與「持續植物人」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確診,因此,寧可醫師養成緊急情況急救的反射動作,也不希望醫師在緊急情況下蹉跎猶豫而錯過急救時機。但是若急救後經過確診,符合第十三條的臨床條件,屆時可以再依據病人的AD,予以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問題四:本法草案強調病人的自主權是否會架空醫師的醫療專業?
答:本法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病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是以醫師對於病情、醫療選項之「專業判斷」為前提,故無病人自主權凌駕醫師醫療專業之虞。草案第三條與第九條引入「預立醫療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更是承認病人自主權的捍衛必須以「對醫療專業的尊重」為前提。因為病人的「預立醫療指示(AD)」必須經過完整的諮商程序才有效。因此,兼顧病人權益與醫師專業的共融決策才能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與雙方的福祉。
問題五:本法草案是否容易造成醫療糾紛?
答:正好相反,就是因為現行法律過度僵硬,才會讓欲幫助病人不受折磨的醫師被迫遊走在法律邊緣,才有醫療法律糾紛的風險。根據《醫療法》第六十條與《醫師法》第二十一條,硬性規定醫師有急救義務,情況緊急時醫師不得不救,否則會有違反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之虞;僅有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時,才可以依《刑法》第二十一條阻卻違法。本法草案提供醫院診所及醫師尊重病人AD時之法律保障,可以解除急救義務以及阻卻違法,反而避免造成醫療法律糾紛。
(待續)
小啟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的完整條文內容以及相關立法及連署資訊,請各位讀者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goo.gl/6J9p2Z,請大家告訴大家,積極參與連署,支持本提案立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