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 禁業不得逾2年

陳忠賢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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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過去競業條款無期限、補償金等規定,造成不少企業濫用而引發勞資爭議。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將競業條款法制化,明訂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祕密,競業禁止期間,可以規範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為避免員工跳槽使營業機密外洩,勞動部以行政院命令解釋了競業條款,但近年來卻常發生被企業濫用的情形,訂出鉅額違約金規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甚巨,因此勞動部參考多年來法院判決,增訂「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讓業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則。

草案增訂後送立法院審查,昨衛環委員會初審修正通過該母法《勞動基準法》的競業條款草案,明訂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不僅禁止年限不得超過二年,還須符合相關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相關規範包括競業禁止保護的內容,必須是企業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其次,勞工在原雇主的職務必須是有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才受限;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不得影響勞工工作權利公平性。

此外,通過草案也明訂競業禁止期間內,原雇主每月須針對離職勞工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金,補償金必須在勞工離職後給付才算數,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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