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全國警察機關現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雖是產險業者理賠的重要依據,但因涉及肇事責任研判,有適法性爭議;警政署修改內容,下月一日起初判表不再提供肇事分析,責任鑑定回歸專業單位,避免訴訟和理賠紛爭。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提供初判表作法已十年,常被作為保險理賠依據,適法性屢遭學者、民眾質疑,且增加員警工作負擔;警政署日前打算取消提供初判表,但引發產險業者恐慌,金管會也來函希望維持現行機制。
11月1日上路
經相關單位與會研議,警政署同意維持提供初判表,但原本「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欄位取消,不再為肇責背書,但仍會列明當事人「違規事實」。
警政署強調,據現行法令,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本就無權判定肇事原因、責任歸屬,初判表在法律上也不具公證力,無法作為保險理賠、調解、法院判決使用。且初判表研判的肇事原因若與最後鑑定機關結果不同,會傷害政府公信力,衍生警察處理不公的爭議。
因此警政署調整初判表內容,未來只記載具體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警察回歸現場勘察、蒐證等分內工作;至於肇事責任,依法由事故發生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根據法院判決結果。
法界看法兩極
律師郭怡菁說,雖然保險公司為了有理賠依據,會要當事人報警並拿到警方初判表,但因警方多是獲報到事故現場,並非當下目擊車禍,初判表在法庭上只算「傳聞證據」。郭說,若現場沒有行車記錄器等影像證據,甚至當事人未對車禍現場拍照作證,在各方證據薄弱下,初判表的證據效力可能較大;但一般會建議當事人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因此就算警方取消初判表,對當事人影響不大。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薛維平則認為,處理交通事故是警方專業之一,警察會據煞車痕、掉落物等跡證,判定是否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檢方也會尊重、參考警方的採證;除非與一般認知相差過大,才會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薛維平認為,鑑定委員會鑑定過程曠日廢時;警方不認定肇事原因,會增加鑑定委員會負擔,對民眾也不公平。
薛維平也說,因車禍是在交通違規裡產生,警方在初判表描述事發過程時,會寫出誰闖紅燈或超速等;除了影響當事人刑責,警方也要依此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如果肇事原因不寫,警方拿什麼理由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