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案例:
飲料店員工葉先生投訴,原本七月就該領到的薪水,直到八月分還遲遲未拿到,周一他和店長,也就是老闆的女兒,約在一間滷味店商談薪水該怎麼處理,沒想到被老闆撞見,老闆不僅動口又動手,並拿裝了水的寶特瓶K他,打中他的左臉,讓他氣憤難平,出面控訴。面對這樣的問題,他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有明文規定。此外,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亦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可知雇主應於約定期限時定期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拖延。
若雇主無故拖延、積欠工資時,員工除了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工資以及遲延的利息之外,若因積欠工資而造成損害,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員工也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求主管機關限期給付。
在本案例中,葉先生可依上述方法,要求老闆給付工資。至於老闆拿了裝水的寶特瓶K他且打中他的左臉等暴力行為,若造成葉先生身體上的傷害,也可依循刑法過失傷害的規定,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並請求相關之民事損害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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