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券用餐 禁止以無座位拒絕

陳忠賢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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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餐飲禮券消費糾紛層出不窮,為保障民眾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公布包括業者要負換發義務、載明退回方式、資本額三千萬元才能發行及不得差別待遇等,對購買民眾的四大保障,預計一個月後上路。

消保處指出,購買餐飲禮券出現的消費糾紛,包含禮券損毀、特價買到卻訂不到位、退費困難等;去年八月至今累計收到六十件左右申訴案。為此,負責審議法規修正的消保會通過衛福部所提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含四大保障。

消保處表示,餐飲禮券毀損或變形時,假如內容還可以辨識,可直接使用或要求換發;記名式禮券若遺失、遭竊,也可要求業者補發。但以上換發,業者可要求紙券不超過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不超過一百元的成本費用。

在退費的部分,消保處說,考量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時,未必都能現場即時退費,加上發行時多搭配促銷活動,所以退費時如何處理,應事先揭露,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在業者不得對持有餐飲禮券的消費者有差別待遇的部分,消保處表示,舉例來說,不能以「禮券用餐保留座位已滿」為由,拒絕持禮券消費者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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