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禁燒生煤 環署宣布無效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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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昨天宣布,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空氣汙染防制法等中央法令,昨天下午已發函給雲林縣政府,告知自治條例無效,若雲林縣政府不服,可向司法院申請解釋。對此,雲林縣長李進勇回應說「環保署的宣告無效」,會繼續實施這項自治條例。

雲林縣政府六月十日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一年後雲林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兩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六月十二日函請環保署備查。

環保署法規參事郭子哲表示,六月廿四曾邀集中央機關及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當時已認定「有牴觸中央法規疑慮」。

經雲林縣政府補充解釋後,八月七日再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綜合意見判斷後認定自治條例牴觸空汙法規定,因此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李進勇表示,該自治條例如有違反憲法,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行政院宣告無效,「環保署根本無權宣告」,所以認為環保署宣告無效,他就法論法,自治條例仍會繼續實施。

郭子哲則表示,雲林縣是縣轄市非院轄市,依地制法規定報環保署備察函告無效「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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