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公布指導原則 學生兼勞務助理 須納勞健保

林汝娟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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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汝娟台北報導】學生兼任研究助理享勞健保終於有譜了!教育部昨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和勞動,僅提供勞務的兼任助理應納勞健保,學習目的的兼任助理不屬於雇傭關係。

勞動部也同時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提供勞工行政主管、勞動檢查機構、學校及學生處理兼任助理勞雇關係認定,及勞動權益注意事項參考。

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表示,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與勞動,「學習」範疇包括「課程學習」和「服務學習」;而非屬於學習範疇、僅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並具從屬關係的兼任助理,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學校應納入勞健保。

「課程學習」是指課程、論文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如實習課程、實驗研究、田野調查等;「服務學習」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服務活動,學校必須訂出教學計畫,老師要有實際指導行為。

不少學生擔心實驗室或田野調查時可能面臨危險,黃雯玲表示,若屬勞務關係的兼任助理,學校應納入勞健保;若屬學習關係者,會要求加強保障權益,如提高學生保險額度。

至於哪些範圍屬於學習或勞動?黃雯玲表示,由學校依據處理原則認定,將要求各大專校院須在今年九月開學時訂出相關規範,如果產生兼任助理的爭議,學校也應建立申訴平台及爭議處理機制。

勞動部說明,受學校雇用具學生身分的兼任助理,只要學校、教授對其有監督、考核、管理權限,且有勞務對價關係,都算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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