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昨日判決違憲。圖為憲法法庭5月12日舉辦說明會,審判長謝銘洋(後排右四)大法官與多位大法官出席。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在野立委去年修正《憲法訴訟法》並三讀通過、公告施行,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昨判決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特別的是,本案不計入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僅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作成判決,引發爭議。
3名大法官:判決當屬違法
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堅持遵循現行憲訴法規定,拒絕本案評議,卻被憲法法庭排除於現有總額。楊惠欽等3名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卻做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質疑判決的合法性。
過去即便依照舊法,也要有3分之2的法官參與評議才能判決,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意見書主張,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昨判決當屬違法。
楊惠欽等3名大法官指出,5位大法官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不符法定人數要件,顯然無效,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也不能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判決:拒評議 不應計入總數
意見書表示,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的可能途徑,但見解未獲採行。
判決表示,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或妨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也非憲法所允許。從個案審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案件審理而言無異於缺額,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