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數位商品 沒鑑賞期

陳忠賢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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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昨天敲槌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等多項修法案。圖/余承翰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網購商品通常享有七天鑑賞期,不過,消費者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包括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可複製商品或服務如影音或App等,將不再享有七天鑑賞期。

此外,為保護消費者不受黑心業者侵害,三讀修文明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損害賠償,最高五倍金額。新法也規定,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需負舉證責任,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商品,皆可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且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不過,有些商品有難以返還、難以回復的特性,如生鮮蔬菜、肉類生鮮食品、蛋糕等容易腐敗的商品,或如電子書、DVD電影、App等容易複製的數位商品,如果仍有鑑賞期,容易造成消費紛爭。

為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另外,由於消費者不易在網購或推銷員販售過程中,取得充分的消費資訊,因此修正案也明訂業者須告知企業經營者的名稱、電話、電郵等可供迅速聯絡的資料、申訴受理方式、提供網路交易資訊電子檔等詳細內容。

新法也明訂,若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三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在定型化契約部分,現行消保法明訂,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天的合約審閱期。新法則明定,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者,處罰鍰三至三十萬元;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處五至五十萬元罰鍰。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法案

法案名稱 修正內容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廢止

公務人員任用法 現職派用人員有9年過渡期適用原升遷規定,過渡期滿後留任原職到離職為止。

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限期改正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院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商品。

傳染病防治法 民眾配合防疫工作可請公假;未配合清除孳生源者加重裁罰。

就業服務法 二度就業婦女、中低收入戶與家暴被害人等,納入就業津貼或補助金對象。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人士收容最長不超過150天;港澳人士比照外國人,最長收容不得超過100天。

製表/記者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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