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病關係中,病人的權益應該受到優先保護,所以醫師沒有拒絕病人就診的權利,此於醫師法中設有明文的規定,並世諸國的法律規定,充其量大同小異罷了。
固然,醫師有其基本的人權,無法苛求彼等全年無休,時時刻刻要以病人利益為重。但是吾人不能已於言者,醫師既然選擇醫療為其終身志業,那麼必須具備起碼的犧牲奉獻精神,才是恪遵醫師職業倫理的正道。
換句話說,醫、病關係比較特殊,而醫師是以救人為職業,本來就該具備較高的道德情操。
何況醫師的社會地位極為崇高,那麼他個人的所做所為,就須確實表現出相應的行為舉止,才能名實相符,合乎「位高任重」(noblesse oblige)的原理。
一旦醫師本身的休假制度,與病患的「受醫權」之間,發生矛盾衝突的情況,當然要以病患的「受醫權」,基於優先考慮地位。畢竟人命關天,生存權(憲法第十五條參照)比起任何其他的權利,恆受最優位的保障,此乃毋庸置疑的事。雖然醫師是人不是機器,休假權利不容剝奪,仍然應該以醫人為首要任務。
當務之急,行政院衛生署有必要及早建立醫師輪休的體制,不容許醫院大唱其空城計。同時將小診所的醫師整合起來,用心排定其個別輪休的時點,務必讓病人隨時都能以最方便方式,找得到符合其需要的醫師,才是上上之策。當然,其中的細節亦可由當地醫師公會,自行配合處理。
總之,顧客永遠是對的,而病人正是社會上最應受到保護的消費者。秉於這樣的體認,問題於是豁然開朗:只要任何時刻,醫師對於其消費者—病人,都務必隨時待命在側,別無其他的選擇。如果做不到此一地步,那麼不妨及時退出醫師的行業,此乃必須堅守的原則。
畢竟醫師有其專業倫理,必須兢兢業業地服務病人,始為其責無旁貸的天職,沒有任何逃避的空間。至於醫院要如何管理醫師休假的事宜,屬於醫師公會本身努力以赴的目標,不宜凡事丟給病人及其家屬去傷腦筋。倘若做不到此一境界,那便是愧對其專業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