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趕在農曆春節之前,偵結馬英九首長特別費一案,並將馬英九及相關人提起公訴。從檢方整個偵查、心證與起訴過程來看,有著諸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國人有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已起訴,那麼馬英九特支費也應起訴的觀感。依筆者淺見,「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支費」兩案的性質大相逕庭,就關鍵之處的行為人「主觀犯意」而論,似乎也頗多相異。
以馬英九首長特支費案的內容檢視,馬英九顯然欠缺犯罪的故意,頂多是因為特支費定位不明,自己對於承辦人員的「便宜行事」又疏於監督指正,屬於「過失」行為,而貪污罪並不罰及過失。
其次,檢察官工作繁忙,我們對於檢察官的判斷與心證,當然必須加以尊重。如果檢察官在承辦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時,就已經被媒體和輿論所干擾影響,深怕做出和社會預期不同見解的處分時,會飽受非議,而不得不「先起訴再說」,甚至把球踢給法院,那麼不但侵害司法正義,也傷害檢方自主公正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