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間百年筆陣 憲法良知不離心,身在公門好修行

執筆人:陳長文 終身志工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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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陳長文 終身志工

二十四孝故事〈賣身葬父〉感天動地,體現華人慎終追遠的傳統。但一起事件,卻再次凸顯官員解釋法律偏離人民法感情與憲法精神的問題。據報載,十五年來免費協助弱勢民眾處理身後事的「善願愛心協會」,於二○一三年向內政部申請變更組織章程,希望將殯葬服務列入組織任務之一,但內政部不僅不同意修訂章程,甚至認定其不符《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要求不得續辦公益殯葬服務,否則依法罰款。

近兩年的公文往返,善願愛心協會始終不受主管機關認同,直到媒體披露並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後,內政部長終於出面表示「願兼顧情理法,以輔導溝通方式協助解套」。此一爭議反映了行政部門解釋法律水準的不足、過度自擴裁量權,也凸顯欠缺「政府公職律師」的法治品質瓶頸。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內政部據以主張僅有「公司」或具「商業登記」者,方能提供殯葬服務;但卻忽略同條第五項「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直到遭受質疑,才改口可協助取得經營許可。

內政部改口後,爭議看似迎刃而解,只要該協會修改章程、取得許可、加入公會,即可繼續提供公益殯葬服務。但此方式是否充分維護人民權益、符合人民期待?其實還有討論空間。亦即,協會何以需要「經營許可」?《殯葬管理條例》規範對象,究竟是殯葬服務「業」,還是殯葬服務的「行為」?內政部似乎認為,殯葬乃特許行業,為避免糾紛或被不肖人士利用,即使是免費提供服務者,仍為服務「業」,應納入該條例範疇,以利行政管理。

內政部的顧慮,筆者固然理解。然而,善願愛心協會從旁協助家屬辦後事的善舉,既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還自掏腰包分攤部分費用,基於維護人民權益、鼓勵行善的初衷,主管機關是否可採更簡化、便民的方式呢?

筆者以為,只要符合「扶助弱勢族群」的協會宗旨,該協會不論是否修改章程,都可合法無償提供「殯葬服務」;如何讓弱勢族群在失去至親的苦痛中,更便捷獲得幫助?才是政府最應掛念的。內政部之前以「非公司/無營業登記為理由而禁止」顯然錯誤;而之後改口「輔導取得經營許可」在法律解釋上應該還有改善空間。

法律,是社會價值觀的集合體,如果以遵守法律為理由卻違背了心中善念、核心的「法感情」,豈非削足適履、倒果為因?政府要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需符憲法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檢驗,內政部限制公益殯葬服務行為的法律解釋,欠缺更周延完善的思考,恐怕不符憲法要求。該協會十多年來已協助近兩千弱勢家庭安葬家人,其中不少個案還是因為地方政府無法協助處理才轉介給協會,可見該協會補足了政府社會救助功能的不足,這正是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功能。

如今,政府對政策缺失視而不見,卻指摘補足社福機能的公益團體違法,這樣被動的態度難怪會失去人民的信任。

俗話說:「人在公門好修行」,公務員透過公權力的作為都將影響社會。包括公務員、民意代表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當遇到法規疑義時,若能以《憲法》與善念做「依法行政」的釋法指南針,「把對的事做對」即是利益眾生的德政,所積福德,殊勝於在民間企業汲營獲利的付出。反之,若習慣「等因奉此」官樣文章、按章辦事,而不與時俱進;劣者甚至勾串既得利益者、禍及民生,所造惡業又將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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