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決議,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中的節目審查規定,未來除了中國大陸的節目,仍然必須先由文化部審議之外,所有海外的節目進入台灣播放,台灣節目輸出,都不再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對於這則宣告,報載:法界譁然:NCC委員儼然大法官。而立法院法制局長高百祥則說,NCC依照什麼法律授權,居然可以自由心證,停止執行現行法令。
這兩種批評,是否成理,不日之內就會揭曉。現行《廣播電視法》的第二十八與二十九條規定,業者無論輸出或輸入節目,「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假使NCC設計機制,讓業者以極其簡化的方式,在申請許可時,立刻等於通過,那麼是否就能算是執行了前兩條規定?
就好比入山證申請,一般審核兩或三日就通過。現在,如果NCC設計填表機制,相關機構申請要對外播出節目,或引入海外節目,填資料並按「讚」送出後,立刻算是NCC完成審查,那麼,外界的兩個擔心,是否就屬多慮?
當然,任何節目播出,是否違反現行法律,另有相關規章相繩,但這是播出以後的事情。
為什麼NCC要作此解釋,甘冒兩種批評呢?不得而知,也許是立法院怠惰,修法緩慢。不論如何,NCC自反而縮的精神,還是可以肯定。
NCC說,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既然二○○九年業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而兩公約的前項之第十九條說,「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那麼減少人為的干擾,就很有道理,NCC想要依照其精神與法律條文,推行所提的政策。
NCC能有這番體認,國人之幸。不過,應該還要加一把勁。不再審理節目,或以電子化方式讓申請與審查同步完成,終究還是比較消極的做法。更積極的政策,同樣也在前引第十九條條文。
三年前,兩公約的權威闡述者諾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曾經應邀來台。諾瓦克明明白白地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具有「橫向效力」,亦即表意自由不再只是不侵犯媒體,而是「要對新聞事業資助。就電子媒介而言,國家首先應該提供充足的公共渠道」。
NCC既然引述了兩公約,那麼,是否應該更進一步,通過設定條件與核發各種執照的權力與責任,取得更多經費與資源,與文化部合作,協力改善國人的廣電新聞與其他內容,響應諾瓦克教授的見解。
馮建三(台北市/政大新聞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