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獨立 退休金才有保障

光光(台北市/研究生)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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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選擇新制或新進員工的勞退金因雇主須依法提撥,而獲得保障;適用舊制者的勞退金,則在這次力霸勞退基金專戶可能遭到「掏空」的情況下,暴露出管理問題。

不論新制舊制,都應有一獨立的監管單位,才能保障勞工權益。

首先,儘管私人企業成立勞退基金專戶交付中信局代管,但舊制勞退基金的管理仍未獲得保障,因為在此的基金帳戶非「獨立基金」,隨時有遭雇主惡意掏空的風險。

即便成立「獨立基金」,也應有一獨立運作的監理單位,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代表、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並非由勞委會等政府單位全權負責監管。

該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員工發表帳戶財務訊息,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禁止雇主從事不當交易等。

保險機制也可確保所有勞工可領到退休金,以美國為例,為避免所有提撥基金因遭不當挪用等因素而無法運作,美國政府出面成立一個組織,機制類似我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要求所有基金向其投保。

至於負責勞退新制基金運作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因其法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未能在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通過,造成高達一千二百七十七億元的資金無法有效運用,只能暫存在銀行,由國庫補貼四億七千萬元利息。

該法爭端在於部分立委對組織定位還有疑義。勞退新制的基金性質類似勞工儲蓄,投資收益歸入勞工個人帳戶,因而報酬率高低直接關係勞工退休時可領取多少退休金,這與舊制基金交付中信局代管的性質不同。

勞退基金監理會不論是立委堅持的行政機關,還是行政部門原先主張的行政法人,該組織最優先的考量是安全、穩定性,以及責任歸屬,如果該組織無法做出有效的投資,為勞退基金增加獲利,甚至賠錢,或成為政府拿來「應急」的工具,那麼虧損金額仍由國庫負責,埋單的仍是納稅人。

因此,筆者認為勞退基金監理會應受國會、雇主、勞工三方監督,如果因惡意投資出現虧損,上至勞委會主管,下至組織成員,皆應受法律約束懲罰,甚至負賠償責任,如此才能發揮監理會負責勞退基金審議、監督、運用及考核的功能,而不是在組織定位上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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