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賣屋條件 避免衍生糾紛

黃誠信(新北市/自由業) |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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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民眾委託房仲業售屋,已經簽下契約,但最後並未成交,業者認為賣方仍應支付服務費。此案經法院判決,對賣方不公平。

我曾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明訂服務費為售價的百分之四,簽訂期限三個月,期間不得找其他業者或私下託售,否則就算違約。我設定上下限,在某些價錢之內,都願意成交。

幸好當時還未簽約,更沒注意到契約內容,「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這項最受爭議的「不公平條款」,正是糾紛的原點。

自古以來,買賣都講求銀貨兩訖,但售房牽涉到的法令和規範太多,而且金額龐大,一般民眾不懂又沒時間,必須依賴土地代書或掮客辦理。

房仲業必須製作廣告看板,發行宣傳單等作行銷,帶客戶到現場,索取服務費是應該的。問題在於,若雙方買賣不成時,是否該支付佣金?一旦剝奪了賣方的決定權,仲介成為主導者,實已違背了買賣原則。

目前契約書的內容,是賣方仍保有最後的出售確認權,亦即在最後簽約前,賣方都有反悔的權利。為避免爭執的最好方法,是修改制式條約,只要達成賣方條件,不論成交與否,賣方需支付仲介費。白紙黑字,就不會產生紛爭了。

黃誠信(新北市/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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