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林克穎案的省思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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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四年多的英商林克穎撞死送報生一案,終於有了初步結果。英國一審法院判定,潛逃回英國的林嫌,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雖然這只是一審,林嫌仍可進行上訴,距他真正被遣送回台,可能仍有一段時日,但這個結果,讓國人深感欣慰。

本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到現在已經超過四年。四年中,本案可說「高潮迭起」,林嫌不但對自己酒駕撞死一名半工半讀,努力向學的青年,沒有一絲悔意、沒有一句道歉,更在訴訟過程中,極盡扭曲事實。為自己辯護脫罪是他們的權利,但林克穎的做法,卻更凸顯了他犯後態度惡劣。

本案最荒誕之處是,深膚色的林嫌竟然可以持白種人友人的護照,潛逃回英國!此一大烏龍不但暴露了國門境管的鬆散,也因為林嫌人在英國,使得司法審判程序幾乎中斷,憑添受害者家屬的痛苦,及對台灣司法的藐視。

如今,英國愛丁堡一審法院的判決,不但伸張了司法正義,給家屬基本的公道,同時也具有多重意義,值得國人欣慰。台、英沒有邦交,要求引渡林克穎,本就困難重重。但在我駐英代表的努力下,終於促使英國司法單位重視林嫌的惡行;與台灣就此一個案簽訂引渡備忘錄,立下法院審理的依據,終使惡人受到法律制裁。

這期間,前駐英代表沈呂巡「追到天涯海角」的正義之聲,及駐英人員尹文新每次開庭都到庭旁聽、回報,甚至放棄除夕夜與家人團聚,就是這樣從上到下,克盡職責,才有了目前的成果。

英國這次能秉持法律正義,以事實為依歸,不但和台灣簽訂了引渡備忘錄,法官審理時,也一一駁回林嫌對台灣司法單位的不公指控,更形同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種種做法,顯示了英國身為老牌民主法制國家的風範與國格,對我國而言,則是來自非邦交國最好的友誼與尊重。

林克穎案花了四年,才得到初步正義。但同時不免讓人想到,還有太多大咖要犯逃亡在外,未接受國法制裁,從已經逃亡近十五年,留下六百億負責爛攤子的陳由豪開始,王又曾、劉冠軍、朱安雄、汪傳浦、黃芳彥等,逃亡地點遍布太平洋兩岸,期間可曾見相關單位用力追緝?如果台灣身為當事國卻不積極爭取、奮力突破,相對國家豈會自毀法律,把人犯主動送回台灣。

常謂英、美、法等國的國情,法律體系不同,難以一概而論。但世事並非鐵板一塊,總有事在人為的空間,端看主管單位是蕭規曹隨或有心突破。經過林克穎一案的折衝爭取,更可視為台灣向其它有關國家交涉司法引渡的範例,其間的運用之奧妙,政府各單位要互為表裡,互通有無,全力追緝海外逃犯。

林克穎仍有上訴的權力,不會輕易就範,以他過去的做法,反擊力道必然不小。台灣要打贏這一仗,仍需政府繼續努力,全民更要當政府與駐外人員的後盾,厚植司法外交的本錢,才能跨國伸張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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