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江國慶案軍方賠償江母一億餘元後,轉向涉案的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求償。台北地院昨天宣判,陳肇敏、柯仲慶兩人依軍方要求,各全額賠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元,曹嘉生、何祖耀各賠八百五十九萬元,已經過世的李植仁須賠一千二百八十九萬元,由二名子女繼承賠償,黃瑞鵬則判免賠。台北地院昨天的判決創下國賠後,政府機關轉向前首長求償首例。
判決書指出,陳肇敏等人擔心無法破案,竟違反安排不具軍法身分的反情報隊人員偵訊江國慶,且依法江當時已是刑事被告,不得禁閉處分,但陳肇敏還是下令將江關禁閉,並容許反情報隊員對江矇眼後,進行長達七小時熬夜疲勞偵訊,還逼江看女童解剖影帶、輔以強光照射,逼江認罪。
判決書指出,陳肇敏等人的一連串違失行為,造成江國慶冤死,軍方已賠償江家一億餘元,陳肇敏等人應負起賠償責任,法官審酌被告參與違法取供的程度、事後接受獎懲程度等,認定陳肇敏應負擔三分之一補償金。至於時任軍事檢察官的黃瑞鵬,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因此被判免賠。
對於地院的判決,代表國防部的北區軍事法院院長楊從健表示,求償金額與法官判准金額有落差,會針對法院沒有判賠的部分再提上訴;被告方面,陳肇敏無回應;何祖耀則表示,自己當時只是部屬,只能聽命於長官,不然就是瀆職,因此將上訴到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肯定地院宣判,但也批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有濫權不追訴,因高檢已發回,且已過一年半,希望台北地檢署趕快進行偵查起訴。
高榮志也批評國防部未積極進行訴訟,只能靠法官不斷挖掘證據,釐清事實;國防部起訴前就平均分擔責任,七名軍官都要負責,但台北地院提出質疑,這只會造成陳肇敏的責任相對減少。
空軍士兵江國慶在民國八十六年因被指在營區姦殺女童而遭軍法審判並槍決;江家人不服後經特偵組重啟偵辦,認定江國慶當年遭刑求逼供而冤死。後軍方賠償江母一億三百一十八萬餘元後,轉向涉嫌刑求取供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六人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餘元,而台北地院昨判六人共賠五千九百五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