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不合宜校規 新學期禁列

 |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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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鼓動學潮」者勒令轉學、談戀愛記大過…,這些違反憲法和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學生懲處條款,今年八月一日起,都不得出現在中小學的校規裡。

去年六月桃園有高中生在校內發行報紙,遭到校方以「鼓動學潮」勒令學生轉學;另外,新北市某中學也被爆料,有三對學長姊因為談戀愛被輔導轉學。教育部國教署邀學者專家討論後,新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作為中小學重新審視校規的依據。

國教署校安組組長楊國隆指出,一○三學年度起,中小學校規中,不能有「勒令休退學」、「勒令轉學」等字眼,輔導轉學也要學生自願。

另外,學生在校內有發言及集會遊行的權利,校規不能以鼓動學潮,或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以及從事請願、集會、遊行等理由懲處學生,也不能因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未經許可濫發傳單論處。

楊國隆表示,學生在校園內仍享有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學校對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但如果學生行為違反校園安全、班級學習秩序或因其行為影響其他學生受教權益時,學校可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後,於學生獎懲規定中明列處罰要件。

楊國隆指出,校園不再享有「治外法權」,校規也不能違背憲法與法令,或有「定義不明確」的獎懲規定。同時,修訂校規時也不能由學校片面主觀制定,需邀集教師、家長和學生代表共同修訂,學生代表不能由校方指派,須經選舉的民主程序產生。

楊國隆表示,許多學校仍有「不尊敬國家、國旗、元首」要懲處的規定,應明確界定為避免學生損壞公物、污辱國徽國旗等。

另外像是禁止男女交往、關係曖昧、行為不檢等不合時宜的校規,也應儘速修正,改為重視性別平等與人際相處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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