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將腎臟移植僅限配偶與五親等以內,放寬為等待移植者之間,可與對方親人相互配對,施行移植手術;並刪除活體肝臟移植手術須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提升時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並修正活體器官捐贈的共通原則,包括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識能力,並增訂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
為擴大捐贈範圍,草案中增列:當腎臟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的捐贈者時,「得於兩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
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昨天在記者會說,目前有六千三百零三人等待腎臟移植,但每年所做腎臟移植只有三百人,經參考美國及荷蘭配對捐贈方式,修法放寬活體腎臟移植條件,等待移植的病患家屬只要願意捐贈腎臟,就能一起配對,增加腎臟捐贈來源,提高成功率。
但器官捐贈協會理事長龍藉泉認為,國外是活體捐贈風氣興盛,才能做這類非親屬的同組配對;因為這類配對,有可能衍生金錢,或日後發生感染及排斥等糾紛,國內應提倡屍體捐腎才可行。
草案也放寬肝臟移植,換肝前不需經由主管機關審查,提升移植時效。現在有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因等不到器官轉到大陸等地器官移植,草案另一修正,是對從國外完成移植手術回台灣追蹤者,醫師有義務通報。
另外,近年醫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案件,經審議通過比例極高,縣市醫院已具有足夠自行審查之能力,因此刪除須報經中央機關規定,提升移植時效性。
為加強保障活體器官捐贈者,增加醫師應告知對象與內容,及移植醫師或醫院須義務協助為其後續定期追蹤檢查。
此案去年十一月曾送行政院會討論,但衛福部對於受刑人捐贈器官勸募部分應再研議,主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