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埔地區農地區段徵收案所引發的徵收違法案,日前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四拆遷戶獲得勝訴。理由是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的徵收過程有瑕疵,未落實協議價購的程序,且偽冒開發科學園區之名行一般的開發計畫,也有徵收目的與用途不符的情事。據媒體報導,內政部對此項判決傾向不上訴,部長李鴻源表示將尋求一條「雙贏」的途徑。但大埔徵收案折騰多時,民眾抗爭不斷,至少有兩位被徵收戶憂憤而亡,所消耗的社會成本龐大。除了極少數地皮的炒手之外,官、民都是輸家。政府現在能做的也是應該做的就是減少社會資源繼續耗費,能少輸就不錯了。
民告官一向是高難度的行為,除了傳統的官威懾人及官官相護的習氣之外,我國的行政爭訟制度規定在進行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前必須採行訴願的前置程序;因此,一些明顯的錯失或誤裁,在訴願、再訴願的階段即可獲得救濟。只有被行政機關的訴願單位逐級審查後確認適法而人民仍不服的案件才會進入行政訴訟。人民要在行政訴訟中駁倒行政機關,確是不易;若非有重大的冤屈或損失,很少會有人民告官府。
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大埔徵地案更一審的判決書,可以看出此徵收案一開始就名不正。苗栗縣政府假藉開發科學園區之名徵收農地及商家土地,雖經國科會聲明否認,但相關政府機關卻仍未檢討反省。且趁著黑夜或民眾遠行之際剷除即將收成的農作物或建築物,還洋洋得意聲稱「天賜良機」,全無體恤黎民之心。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在二個半小時內審議包括大埔案的三十五件徵收案,也是一件荒謬事。土地徵收對當事人來說是權益重大變動事項,但內政部的審查會平均每案卻僅用了四分鐘來審查,顯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只是一個像皮圖章,既無功能又何必多此一舉?各政府機關中類似的委員會還很多,有無或能否發揮功能,也都應該檢討,從積極的角度看是讓決策過程更加完善,消極面也可以杜絕未來有人援引此一判決挑戰政府的決策瑕疵。
近年來,各高等行政法院都有讓人民眼睛一亮的判決,尤其在與環境相關的行政訴訟上;法官大幅度採納民間環保團體對環境保護較前進的觀念,撤消行政機關在較保守的環境理念下所做的決策;而在其他的案件則又課予行政機關較大舉證責任,逐漸擺脫「官官相護」的印象。行政機關應體認這些跡象的演變,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處理涉及人民權益的事項。決策官員除了應謹守法律的分寸之外,就如北宋理學家程頤所說「心通乎道,然後能辨是非」,應是拿捏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