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法仲介器官最高5年刑責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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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衛生福利部昨天表示,已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任何人包括醫師,不得仲介器官買賣,違者處一到五年有期徒刑。

 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表示,台灣現在約八千三百多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等待腎臟移植,但台灣每年僅二百多人捐贈器官。

 他說,目前近二十四萬人同意器捐且加註在全民健康保險IC卡,若發生不幸,醫療人員可根據IC卡清楚了解當事人意願,代表這幾年器捐教育宣導有非常大成效。

 李偉強表示,據統計,民國九十四、九十五年台灣人到境外器官移植,一年約三百多人,一○二年降到五十人,呈階梯性下降趨勢,顯示民眾慢慢了解境外就醫風險與可能違反人權。

 為防止仲介器捐,他說,衛福部將送到行政院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所有出國接受器官移植者須填報國家、器官來源、醫師及醫院等。過去是行政命令,這次入法。

 李偉強表示,這些資料會與健保就診資料勾稽。目前百分之九十九點五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病人回國後,仍要使用抗排斥藥物,幾乎都已登錄健保資料庫。

 他說,民國九十五年有行政命令,醫師如果仲介人員到海外或直接帶病人過去,涉器官仲介,不管是否涉及金錢交易,都違反醫師法規定,違反醫學倫理,輕則懲戒、重則吊銷執照。

 非醫師器官仲介,李偉強表示,草案增列,任何人含醫師,不得仲介器官買賣,違者有一到五年刑責。另外,獄中器捐無法確認是否在自由意志下簽署,台灣與國際醫界同步,不再採用死刑犯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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