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愛才是家庭的核心價值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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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多元成家議題,贊成與反對者均上街表達各自立場;對於法案能否通過,各有不同的期望。



 無論贊成或反對,彼此雙方還是繞著「家」這個概念來陳述法律上所應給予的保障或其所延伸的問題,而相互提出自己的理由,要求或抵制修法。



 家是因愛而結合,但在組成家庭後卻透過諸多法令來限制或規範家庭關係,使得家成為法律中的家,卻不是一個單純在愛的關係下彼此互動的家庭關係。在現行法律中和家有關條文,在民法中有甚多的規範,這些法令讓家人必須依法去履行與維護自己的義務與權利。



 自婚姻自由後,婚姻本應是奠定在愛情的基礎上,不是以往的依媒妁之言,也非由父母之命。早期的婚姻並無過多的法律來規範,反而在倡導愛情是婚姻的基礎下,卻有更多的法律規範著婚姻。目前我國《民法》中直接涉及到婚姻的條文,從九百七十二條到一千零五十八條,共有八十多條的條文涉及婚姻關係;這還不包括從婚姻所延伸出來的父母與子女等相關的扶養、繼承等諸多和家有關的法令。



 在每個人結婚之前,不會有人先去翻閱與婚姻相關的法令條文並細讀後再簽下結婚證書。因為沒有人認為婚姻是需要法律來維繫;相對地是在婚姻發生問題或結束後,才訴諸法律去爭取自己的權益。那時彼此間已無愛意。



 現代婚姻應該是愛情的開始與延續,人由婚姻、家庭關係中去彰顯、體驗與實現彼此的愛意。組成家庭後,生活上的各種問題一再的考驗相愛的兩人,工作上的壓力,家庭中的人際關係,生兒育女的教養問題,相繼接踵而至。如何來化解這些問題,只有透過愛讓彼此更加珍惜,相互尊重,體諒與關懷,方能讓家庭永續,才無違當初成家的意義與目的。



 看到目前針對多元成家立場的相互對立,都是圍繞在法令修增、修訂或反對上去討論。《民法》中針對婚姻所設訂的法令,未見有哪條法令足以宣示家的核心價值奠基在愛情的基礎上。只看到兩者相互權利的糾葛: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扶養,婚外情的限制等;婚姻的可悲只徒留法令上的規範型式,我們看不到任何以愛為前提的婚姻法令。婚姻制度講求人權和自由下,讓原本以愛為基礎的婚姻本質愈形破碎。



 法律無法解決婚姻真正的問題,法律更無法保障家庭的和諧,法律也不能讓兩個人在婚姻中去維繫更長久的愛情關係。相對地,只有愛才能解決家庭的問題,也唯有愛才能讓婚姻有更美好的發展,以愛滋養愛是才會讓彼此更為自由也更符合人性的本質。



 無論是夫妻、伴侶、異性或同性,只有真愛才能超越這一切的限制與對立,當大家以各自的立場和理念在爭執或論辯時,請多想想婚姻家庭的核心價值在哪裡?



 多元成家法令,無論有無通過,在此過程中,我們應該回歸到成家的本質性意義和核心價值就在於彼此相愛;以愛來對話、以愛來聚焦、以愛來相輔相成,如此方能夠讓我們感受到家的溫暖,無違成家的意義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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