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三讀修法通過,正在出訪的馬英九總統簽署後,十五日施行生效,今後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將回歸普通司法偵辦審理。
軍審法的改變,可能使三十四年前在金門潛泳投敵的陸軍上尉連長林毅夫,有機會達成返鄉心願。
林毅夫是宜蘭子弟,當年因台灣被迫退出聯合國,以台大學生轉念陸軍官校投筆從戎,不料一九七九年中美斷交後,在金門馬山擔任連長時潛泳至大陸投敵,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嫌,刑責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在已是大陸著名經濟學者的林毅夫,曾任世界銀行副行長,他曾多次表明返鄉心願,卻被台灣以軍事叛逃投敵通緝中,至今仍是繼續犯,追訴期間還沒有起算,所以不能免責,使其返鄉路迢迢。
目前爭議的是林毅夫投敵罪嫌,法定追訴期為二十年,是否已經超過期限而免責?
國防部主張林毅夫還是在投敵狀態中,是繼續犯,仍通緝中。只要他一返台,立即逮捕歸案。
但也有人主張,從林毅夫投敵時間起計,至今已經三十四年,早已超過追訴期,應該依法免責。
另一個觀點主張,台灣在一九九一年通過廢除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政,就已經不再把大陸政權視為作戰狀態。
因此林毅夫從一九九一年起,「依法」已經被台灣政府認定,他已中止了投敵狀態行為。這樣的狀態,至今已二十二年,也超過二十年法定追訴期,應該依法免責。
所以國防部堅持主張林毅夫是投敵繼續犯的說法,將面臨挑戰。
如果大陸政權仍被台灣視為敵人,繼續犯的說法或可成立。
否則當此案移轉至普通司法審理時,很可能有不同的見解,讓林毅夫返鄉之路,有出現峰迴路轉的結局。
羅博土(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