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趕在臨時會最後一天,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賦與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可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的法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漁業人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也明定,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域。若違反將處漁業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台灣漁民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比照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列為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台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強化防護船舶及漁民安全。農委會也應協調國防部、內政部依法訂出辦法,積極輔導台灣武裝護漁保全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