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開啟車門,導致機車騎士來不及閃躲受傷,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因此認定,機車騎士受傷和粗心的父親有「相當因果關係」,父親顯然未善盡「注意義務」,依過失傷害起訴。
父母有管教與監護未成年子女之責,相對地,民法承認並給予父母有一定的「懲戒權」,但是刑法針對「有責性」部分的探討,強調的是「個人負責原則」,開車門的是在刑法上稱為無責任能力的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不罰」,頂多依民法可請求其父母連帶負賠償責任,檢察官竟然擴張解釋,認為父親必須代子受過,承擔刑事責任,此例一開恐天下大亂。
另外,檢察官把無知小孩開車門,和父親疏於教導之間,認定父親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在因果關係理論演進上,顯然是倒退至最原始的「條件說」,也就是造成這名孩童開車門的所有原因,都會和騎士受傷的結果扯上關係,都必須為之負責,形同「一人犯錯,株連九族」,十分可怕。
所以因果關係理論後來才推翻了「條件說」,演進到「風險理論」,父親雖然沒有把孩子教好,但製造並實現不被容許風險的人是小孩,而不是父親,當然不能罪及父親,充其量是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檢察官和法官愈來愈年輕,也有不再墨守一般法律實務或理論上「通說」的趨勢,以至於時有以個人獨門法律見解,作出的驚人起訴或裁判,讓社會譁然。法律的可貴在於安定性,所以才有判例,目的在「統一全國的法律見解」,俾使法界有一定的標準範例可遵循,台中地檢的觀念或許很新,卻是絕大多數法界人士不能茍同的論點,將來案子移送法院,只能依法判無罪。
筆者認為,檢察官身負篩選案件進入法院的重責大任,違反經驗和論理法則的起訴或不起訴,對社會都會造成影響,也讓人民質疑司法的認定標準,所以偵辦案件還是遵守一定的通則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