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橘北枳 移植「國民參審」行得通嗎?

國明(台北市/商)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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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司法院完成「國民參審條例」草案初稿,目的在於讓不具法律專業背景的一般民眾,也能擔任「參審官」,享有和法官相同的職權,審理重大或備受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司法院為廣徵各界看法,將於下個月起舉辦多場公聽會。

「國民參審」的概念和「專家參審」不盡相同,前者是擴大案件審理的「廣度」,使得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與量刑,更能符合社會觀感,避免法官過於職業化的定罪失之偏頗;後者則是由「專業法庭」概念衍生,增加案件審理的「深度」,遇到例如醫療糾紛,國際貿易,建築營繕,或智慧財產等需要特別專業知識的案件,由專家協助法官克服專業判斷的障礙。

「國民參審」由平民參與最後的定罪評議,採取與法官「一人一票,一票一值」的作法;而「專家參審」中的專家只是提供專業知識與判斷,並不參與評議的作成。

不過細看司法院規畫的「國民參審」制度,似乎在執行面將會遭受極大的困擾。司法院的版本規定,國民參審必須由被告聲請,或由法官依職權裁定始得為之,如果被告已認罪,則不得聲請參審,而且「國民參審」適用的案件範圍,局限於刑期高的重罪或受到社會矚目、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這樣的設計基本上充滿矛盾,試想身犯上述重罪的被告,當然是尋求律師協助脫罪或減輕刑責,盡量讓具有法律知識、訴訟經驗的律師和法官、檢察官對話,怎麼可能去聲請國民參審,使得辯護的工作複雜化?況且,司法院所謂「受到社會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台灣目前的國情來看,案情早就被媒體誇張報導或刻意渲染,使得一般人根本還沒弄清楚來龍去脈,就已「先入為主」,將來開庭時如何能作出冷靜的思考與理性的判斷呢?

此外,適用案件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的「投票行賄罪」,以國人對政治立場的壁壘分明,個人主觀意識的強烈傾向來看,恐怕很難期待出現公平的審判。

筆者肯定司法院的司法改革用心,但「橘逾淮為枳」,不是移植外國制度,台灣就能適用。我國的司法體制尚有許多需要改善之處,最重要的是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問題,司法院應先健全體制,再視國民人文與民主素養提升程度,才試辦如「國民參審」等制度,達到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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