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昨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偵查期間延長羈押期限由現行二個月縮短為一個月,並增訂「防落跑條款」,避免重刑犯在審判定讞後、發監執行前出境。
立委柯建銘所提修正版本,將檢察官羈押被告期間及延長羈押期間都改為十日,較現行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都是二個月縮減不少;立委謝國樑版則仍維持羈押二個月,但延長羈押期間則由二個月縮減為一個月。法務部希望維持現行條文,經朝野協商,初審通過謝國樑版。
至於「防落跑條款」,主要是針對已判刑定讞的前立委羅福助、江連福先後匿逃無蹤,法務部提案修法增訂「有罪羈押」,若已告知判刑三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者,檢察官可直接進行拘提,並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非重刑犯若無一定居所或有事實認定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於執行前限制受刑人住居或逕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