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不宣揚 離婚理由

海若 |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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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離婚雖由丈夫主動提出,然而不宣揚妻子過錯卻是社會通行的法則,不像後代寫休書用詞極盡刻薄;譬如前文援引《孔子家語》提到曾子以「梨蒸不熟」為離婚理由。夫妻間為對方隱瞞過錯這是彼此的一種默契,曾子只說「蒸梨不熟」好讓下堂妻方便再嫁,而不說明妻子犯下什麼惡行,這正是古人的忠厚處。

即便因不孝敬姑翁而被離棄,夫家亦須隱諱離棄的理由,《禮記‧內則》提醒公婆:「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後怒之,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如果兒子、媳婦不孝,父母一開始要先耐心教導,他們不聽教誨,才須正色譴責,萬一譴責無效,只好把兒子趕出家門或把媳婦休棄,但不可對外公開他們的行為。「不孝翁姑」,本為七出的第一條,可令兒子休妻,然特別申明不可張揚媳婦罪狀,表示媳婦若犯其他各條,也一樣要守密。

周代貴族階級的諸侯,在休妻時也有普遍的儀式。如《禮記‧雜記》記載,諸侯休棄夫人時,不但要派使者將她遣送回國,一路照顧到返抵她的母國,都以國君夫人之禮相待,使者在傳達命令時這樣說:「敝國國君不聰敏,不能和她一起事奉社稷宗廟,派我來告知左右執事。」女方娘家的人則須回答:「我國君之前在納采時,已說過她教養不周了。」班固《白虎通》也說:「出婦之義,必送之,接以賓客之禮」古人厚道,即使離婚也不以惡言相向,言詞間非但不責備妻子過錯,反而自稱「不敏」,因此婚姻雖經解除,夫妻不再共同生活,男女雙方也能心平氣和,不會變成仇敵。

至於妻在夫家原所持有的財產,譬如婦女出嫁時從娘家帶來的僕妾、傢俱、被服、首飾、金錢、田產及日常器具等陪嫁財物,當她被休棄時,這些粧奩媵僮都須返還妻子,如前言曾引《禮記‧雜記》云:「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按妻子陪嫁的奩物,本為妻子所自有,故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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