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瑜於九十四年與翔益在法院登記結婚,婚後一周翔益即因債務問題而離家,至今已七年音訊全無,家瑜想結束這段婚姻,欲了解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對於法律裁判離婚,有規定十款的明文事由,其中第九款規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本案件中,翔益在婚後一周內即離家至今七年未歸,這種情形已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生死不明逾三年,因此,家瑜可依上述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九款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即可。
女人一0四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二)三三九三三五七五
專線服務時間: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