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 限3月內完成

陳忠賢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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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倍受醫界矚目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昨天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其中達成共識的部分,包括醫療糾紛事件調解,應於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社環委員會昨天繼續逐條審查醫糾法草案,包括行政院所提版本加上朝野立委的提案,總共有十二個版本,由於條文複雜,加上委員意見不一,因此審查進度相當緩慢,昨天只討論到第十七條,其餘只能留待下會期再進行審查。

行政院版本規畫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對醫療事故屬於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為補償給付,但朝野立委都認為應先確定事故發生後雙方調解的單位。

在達成共識後,通過的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糾紛調解會,當事人可向住居地、醫療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合意的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申請。

調解會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有信望的公正人士九至二十七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療糾紛事件調解,應於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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