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案 公平會查背後金主

陳忠賢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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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公平會委員會議昨天決議,包括共同出資購買壹傳媒的四家買方,以及賣方,均應提出結合申報,且須交待背後出資者。另一方面NCC主委石世豪表示,三月前會提出反媒體壟斷專法草案,然後送進行政院彙整,六月送立院審查。

趕在立法院即將對新任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前,公平會委員會議昨天討論有關壹傳媒交易案的處理原則;公平會表示,近期會發函給壹傳媒的四方買家及壹傳媒賣家,詳載六項內容,買賣方都要申報。

公平會強調,會內對各事業實際金主是誰,已有掌握,若業者交待不清,會再要求補件,只是延後全案審查,對交易雙方反而不利。至於業者詳列出資人對未來審查影響,以蔡紹中為例,就能實際掌握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是否涉入其中,將會影響市占率的判斷。

另外,公平會說,壹傳媒交易案由四家買方共同出資取得壹傳媒所屬子公司全數股份,但目前僅台塑關係企業投資的子公司以申報人名義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認為,本案除台塑子公司擬取得壹傳媒所屬子公司股份百分之三十四,超過三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型態外,因四家買方共同取得壹傳媒所屬子公司的全數股份,實質是共同受讓壹傳媒在台灣的報紙、雜誌等印刷業務與資產,而取得其原有市場經濟地位。

公平會也指出,壹傳媒所屬《蘋果日報》及《爽報》,以一百年營業額計算,在台灣報業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結合申報門檻,依法參與結合事業均應提出申報,並且說明參與事業的上下層關係。

由於台塑子公司所提出申報書並未包括其他參與結合者,且引用資料內容記載不完備,公平會將要求在三十天內補正,若不補正或資料仍不齊備者,將不受理其申報。且如果本案未經公平會審查通過,將不得結合,違者得禁止其結合,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針對民進黨團擬具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單位進行報告並審查。民進黨團提案中也增訂專業自主條款如編輯室自主公約、媒體自律機制規範等。

石世豪表示,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種類很多,包括電影、體育、卡通等與一般國民言論自由牽涉較低,是否有必要一律遵守專業自主條款,還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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