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傳銷業者要注意了!未來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訂相關罰則,違法者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
多層次傳銷變質成「老鼠會」導致民眾損失時有所聞,現行「老鼠會頭」處罰規定於《公平交易法》,最高可處三年徒刑、一億元罰金。
為防止傳銷商以不當手法傳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的方式進行。
為保障加入傳銷民眾的權益,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草案並禁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進行變質傳銷及詐騙歛財等不當傳銷行為;如果想退出傳銷事業,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天內,接受退貨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