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南某公立醫院,要求具有醫師執照的替代役男幫忙看診,但薪資比照替代役男每月六千元的標準,而且萬一發生「業務過失」,也要看診替代役男負全責,醫院權利與義務極度不合理的作法,引起當事人不滿和輿論的討論。
自民國八十九年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來,有許多地方需要政府檢討改進,尤其是有關替代役男的素質,和日常生活的規範監督,還存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替代役男依法服兵役,「善盡義務,享受權利」乃天經地義,但有許多機關存在長官將替代役男當成「廉價勞工」的心態,凡是事粗重或編制內人員不願為之的雜活,都派替代役男去做,替代役男擔心服役期間日子不好過,大都「敢怒不敢言」,聽命行事。這是絕對錯誤的想法,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替代役男的權利也受法律保障,並不需要委曲求全,甚至背負不合情理的法律責任。
筆者認識一位分發於某消防分隊的替代役男,他向筆者透露許多委屈,例如平時勤務時間比正式消防隊員多,還得隨時待命打雜和整理環境(正式消防隊員卻泡茶聊天或上網),甚至長官要求在救護車出勤記錄上登載不實,以掩飾救護車延遲出勤的事實。
筆者勸他不必明知長官的命令違法,還愚蠢地服從,但他在擔心有「當不完的兵」的恐懼下,還是選擇屈服。相信這位替代役男的遭遇,絕對不是個案,試問,在這樣不公平的情形下,如何要求、期待替代役男心悅誠服地為社會服務?
因此,縱使法令沒有明確禁止替代役男看診,台南這家醫院也應該審慎評估要求替代役男看診的作法,是否侵害當事人的權利,及違反就醫民眾的權益?政府更應該積極檢視,是否還有其他機關的替代役男權利遭侵害,並藉此全盤檢討實施替代役制度以來所有問題,使替代役真正成為有用的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