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日前公布施行「防制贓物自治條例」,明確規範竊賊可能銷贓行業,如珠寶銀樓、中古汽車、機車、單車修配、保管及買賣,物品委託寄售及舊貨物品買賣,都要將寄售人資料、品名及數量填載登記簿,違反者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市警局表示,銷贓管道順暢,竊盜案層出不窮,強制登記除讓竊嫌投鼠忌器,也可達到以贓追人效果。警方曾因業者設簿登記及監錄設備而破獲竊車案,經研擬和溝通後,才始制定此條例,可有效打擊竊盜,創造低犯罪率模範新都市。
眾所周知,竊盜案所占犯罪比例甚高,許多人住居、營業所、汽機車或物品,幾乎都有遭竊的經驗。由於當場逮獲竊賊不易,且銷贓順暢,助長竊盜橫行,人民只能自求多福,盡量防範;且遭竊後,因無跡可循,縱使報案也都不抱太大希望。
竊賊除竊取現金外,其他贓物幾乎都需典當或出售變現,高雄市首開先例,規範登記資料,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邏輯,有系統管制贓物流向,確實是遏止竊盜及銷贓的不二法門,值得贊同。
筆者認為,「防制贓物自治條例」施行,有利治安維護,令人較擔心的是,全國同步施行較好,只有高雄市「獨善其身」,竊賊仍可至鄰近縣市銷贓,效果大打折扣。
建議警政主管機關,盡速訂定統一規範,各縣市買賣舊物一律強制登記,透過資料建檔,快速追查,避免漏網之魚,全面打擊竊盜,才能確保人民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