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讀日前「駙馬復職不能以依法辦理帶過」對吾文的回響,同意其一半論點,一半則持保留態度。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保護自己的顛撲不破道理,參閱行政法學,依法行政係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的基本原則,亦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區分為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兩項原則。
雖說法不外人情,而且所謂「人在公門好修行」,誰不喜歡當好人,然而有時「其情可憫卻國法難容」,例如為了哺乳愛滋病兒偷竊牛奶,法官仍得忍痛依法判決拘役十日,因此除非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裁量權,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
舉筆者服務看守所為例,人犯會客接見對象的親等、人數限制,接見室主管都想通融便民,卻可能「挨官腔」甚至記過移送法辦,因為監所布滿監視器,錄影存證無所遁形,檢察官「心血來潮」時就會追究刑責。
公務員服務法開宗明義規定「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趙駙馬復職事件處理程序上,台大醫院作法確有逢迎拍馬意味及鄉愿,但法律用語「應」而非「得」者,必須照辦不能有彈性,台大醫院人事單位若有違反公務員保障條款損及權益,當事人提申訴或復審,承辦人員難保不被懲處。
公務員常有人自我揶揄「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移送法辦」,然而卻也是「事事請示,保證沒事」比較保險,依法行政方為保護自己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