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不當言論 應受約束或處罰

清玄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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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日前在臉書推出「每周疫詩」,以打油詩針砭時事,支持同性戀者結婚合法化,以避免染愛滋;惹來同志團體抗議,為何把他們和愛滋相提並論。

最近他又在臉書上留言,公開反對來台求學的陸生納入健保,質疑美國給予我國免簽證是假的,再度引發言論自由與行政紀律等爭議。

兩位在公立大學公行系任教的重量級學者,表示施文儀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曾當過行政院研考會主委的施教授認為,施文儀在臉書上對政府政策唱反調和質疑,涉及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利保障。

不過因涉及公共政策,公務員是不能享有充分的公開言論自由權。而且臉書也非報紙投書,非公開發言,所以他是以公民身分進行私人討論。而且陸生納保,也非他的主管業務,因此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但施姓學者仍認為,施文儀畢竟是高階文官,身分敏感,即使是網路發言,仍可能被轉載造成困擾,網路已是某些人認定的公開場合。

依法論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由於臉書已是公認的開放性言論場域,包括馬總統與許多政府部會都已經開始廣泛應用臉書,作為政令訊息宣導和為政策主張辯護的傳播管道,如果說施文儀涉嫌發表帶有歧視陸生意味觀點言論,是合乎官制官規的言行不加處罰,那數年前政府對待新聞局官員郭冠英,用筆名在媒體發表言論的做法予以重罰,就有雙重標準,與違反法律位階原則。

此外,對某些公務員經常投書媒體言論版面,是否有濫用政府資源公器私用情事,更應毋枉毋勿縱徹查以維官箴,畢竟某些勤於投書媒體的公務員,若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務資源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投書行為,形同兼職賺外快,無論其政治立場為何,都是不被身為雇主的納稅人所允許的。

納稅人付公務員薪俸是請你們來做事,造福社會公眾與接受監督,不是請你們放言高論占據言論市場空間,請少數不務正業勤於投書媒體的公僕,把時間和專業知識用在為民服務上。

清玄(台中市/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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